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2)具备相应的实操场地、设备。
二、办理材料
申请表填写完整,要素齐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签名。
教师资质证明
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按各专业设置标准列清楚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规定,经公示3日无异议后,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涉及有实操课程工种的变更,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合格后),下达批复文件,换发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学校职业(工种)及层次的变更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金瓯路288号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