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执行异议的两种形式:1. 审查主体,指的是案外人,即非执行案件的当事人;2. 证据审查,应当关注证据本身是否客观存在,若存在涂改、伪造等问题或内容不客观,则应作为疑证,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有两种形式:1.审查主体。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也就是正在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本案第三人对法院执行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属于执行异议。2.证据审查。应当辩认证据本身是否客观存在。证据内容有涂改、伪造等现象或内容不客观的,应作为疑证,不能直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什 么 是 执 行 异 议 ?
执行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具有执行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对其实施异议主张,请求停止执行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执行异议主张的提出,应当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执行异议的决定,裁定准许执行异议的,应当停止执行,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因此,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提出的一种救济措施。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作为救济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应在收到当事人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执行异议的决定,若裁定准许执行异议,则应停止执行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因此,当事人应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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