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量刑,我们不仅会考虑到犯罪团伙所涉及的流水金额,而且还会对其各项细节进行全面考虑。
总体而言,犯罪团伙的流水金额无疑是一项关键性的评估变量,然而却并非唯一决定性因素。
在司法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这一事实的确认,不应只依据犯罪团伙的流水金额进行简单判断,而必须同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程度、过往经验、交易对象身份、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人员之间的关联状况、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具体时间及方式方法、从中取得的收益及其所占比例等各类主客观影响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后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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