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惯例的范围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冲突规范国际惯例说”、“实体规范惯例说”和“二元论”三种不同观点。分歧出现的原因在于,将间接规范与实体规范相提并论。一间接规范是与直接规范相对应的概念,是就有关法律规范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的方式及其表现形式而言的:而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是就有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而言的。二者是不同范畴的概念,不应相提并论。
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性质上归属于实体法。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的不同,国际私法的规范形式分为间接规范和直接规范两种。二者均是实体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既然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形式渊源,国际私法又是实体法、包括间接规范和直接规范,那么国际惯例必然也是实体性的,并包括这两种形式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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