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合同变更的,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当事人的约定、受益人的约定和其他事项。因此,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当事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和内容变更。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人不签发保险单而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应当在变更保险合同时在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合同变更的,可以直接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书写或者打字,也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签注。保险人在背书时,应当在背书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交接处签名、盖章,以示庄重。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除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签注外,还可以与投保人书面约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以背书或者其他书面协议的方式变更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是保险合同的转让。在中国,不同险种的保险标的变更程序不同。一般财产保险合同标的变更,必须经保险人同意。转让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后,原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反映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根据需要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延长或缩短保险期限、增加或减少保险费等;另一种是当情况发生变化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必须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变更部分合同条款,否则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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