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时,职工医保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的,必须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中断超过3个月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自行选择补缴或不补缴。重新参保时,愿意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补缴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按照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50%标准执行;不愿意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缴费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按照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50%标准执行。之前的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在退休时可累计计算。
南宁单位医保费补缴办理材料
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提供:调令或任职文件,验原件;或具有工资审批职责部门核定的工资表,验原件;属于企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提供:职工人事档案材料,验原件;法院、仲裁院和劳动监察机构出具文书允许补缴的,提供相应文书,验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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