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向公司回售自己的股权,这是公司法确定的资本维持原则的决定。
新公司法为促进经济发展,采取了更为另活的态度,在坚持资本维持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会相应决议投反对票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具体情况包括: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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