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的对称。必须持有一定股份数额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与股东一人可以单独行使的单独股东权不同,这类权利的行使,受股东所持股份数量的限制。
如《法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公司资本10%的股东,可以请求召集股东大会。这一权利只有股份数量的限制,而无股东人数的限制,可以是数人,也可以是一人。
单独股东权:可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股东权。学理上根据权利行使方式所作的划分。与必须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才能行使的少数股东权不同,这类权利只要持有一个股份即可行使。这些权利是:股东会议表决权、宣告决议无效请求权、分派股息请求权等均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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