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一、善于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哪些
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举证。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举证。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举证。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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