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相邻权的区别在于相邻关系,即相邻关系是相邻权请求权的基础。相邻不动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时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相邻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义务。我们说,合同关系和债权是一样的。相邻关系,相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时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之间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存在冲突,应当用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冲突,使他们有权从相邻方获得必要的便利,防止来自相邻方的危险和伤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要加以控制,不能损害邻居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考虑相邻各方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基础上,对所有权行使的一种限制或约束。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法。较常见的相邻关系如下:
(1)相邻土地利用关系;
(2)相邻风险防范和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水流、截排水关系;
(4)相邻管道安装关系;(5)相邻的采光、通风、声振关系;
(6)相邻的竹林所有权关系。(七)处理相邻安全关系兼顾利益的原则,相互理解、相互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所有权发生争议,或者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的,必须本着互谅互让、互利统一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争议解决前,当事人不得浪费土地、森林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不得聚众闹事,不得侵占、毁坏财产。故意扰乱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应当相互配合,兼顾相邻人民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是违反邻里关系原则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还应当兼顾各方利益,妥善解决纠纷。提供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利益处理因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应当有利于财产的有效合理使用,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比如在处理土地边界纠纷时,如果原土地边界没有划定,新的土地边界应当按照如何便于管理和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公平合理是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有四层含义:(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人都不能只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相邻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权利的行使应当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情况和顺序。(4)避免或消除妨害,并对损失作出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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