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金湾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办理哪些费用
时间:2023-05-28 19:22:19 4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法律依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2017年)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印发珠海市金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珠金办〔2014〕22号)》(2017年)

主要职责第三条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和监督实施相关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协助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2017年)

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许可。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得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5号)(2017年)

一、调整事项自2016年2月1日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含顺德区,以下统称为“地市局”)实施。地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证书发放、变更、延续、补领、更正、社会公告、信息管理等全部审批环节,省局不再承担此项许可审批事项。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2017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4〕2号)(2017年)

一、职能转变。第(二)下放的职责:8.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五)加强的职责。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2017年)

第46项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2017年)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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