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二、办理材料
按申请书要求签名,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备查,盖申请人公章。
提交原件,盖申请人公章。
提交原件,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备查,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备查,盖申请人公章。
按申请书要求签名,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备查,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3、获取办理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办理结果由实施机关告知申请人领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德诚路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珠海市金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年)(2017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2017年)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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