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税法所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确实存在较为混乱的问题,不仅企业的财会人员难以全面掌握,而且税务人员也常常搞错。不过,如果下一点功夫,我们还是能够全面掌握其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我国,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只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主要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等诸多的税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另一种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比如说某税务机关考虑到某个纳税人每月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较大,因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该纳税人每半个人申报一次。税务稽查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将查补的税款入库其实也属于这一类型。理解和掌握这些规定并不难,真正难以掌握的是具体税种法律和条例所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按照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可以概括如下:
1、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的,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2、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的,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3、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从事金融业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从事金融业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4、城建税。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时同时缴纳,所以其缴纳期限与上述三税的期限一致。
5、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6、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其中的购买之日系指纳税人购车发票上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进口之日系指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7、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8、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9、个人所得税。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或者代扣代收税款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的纳税人,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考虑其工作的特殊性,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2)对于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按次计征。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次月7日内将应纳税款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若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0、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1、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3、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4、契税。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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