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原则上采取按纳税人的月度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其他情形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4.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5资源税:纳税人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个月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6.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7.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申报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8.车船税: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二)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9.烟叶税: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10耕地占用税: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11.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申报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对新征用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12.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申报缴纳税款)。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限期额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13.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14.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15.防洪保安费:与申报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城乡个体工商户每年6月份一次申报缴纳)。
16.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人在申报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17.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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