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在哪办理
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E区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
二、桂林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医疗管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床位(牙椅)和诊疗科目等执业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5.《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卫医发〔2015〕4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三、桂林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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