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是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的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监督权的内容,其实质部分基本上只属于或相当于传统宪法学上的请愿权,即人们就损害的救济、公务人员的罢免、法律的制定或改废以及其他各种有关公务的事项进行请愿的权利。请愿权在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尚未完善,人民的参政权受到限制,甚至言论自由也未完全确立的时代曾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现代国家,随着上述的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基本权利得到确立,其重要性渐趋式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监督权的方式和途径有什么
监督权的方式和途径有:
1、利用新闻媒体,公民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透明度高,威力大,时效快,影响广。它在监督中起着独特的作用;
2、公民通过写信、打电话或当面向国家机关反映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它是公民提出批评、建议、上诉、起诉和举报权的重要途径之一,为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3、向全国人大代表反映情况,公民向全国人大代表反映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形成全国人大代表议案,上传至国家权力机关。就像一个环节,一端连接国家权力机关,另一端连接广大人民群众。公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可以得到落实和保障;
4、新形式、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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