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证费用:2em>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案简介:李某是某村村民。2006年,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拆迁安置。2006年5月,李某与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李某自行拆除房屋,村委会给他一套商品房,村委会办理房产证,费用由李某承担,逾期的房屋将被处以房产证罚款。协议签订后,李先生将房屋交给村委会拆除,但村委会尚未将已竣工的商品房交给李先生。2012年10月,李先生办理了委托手续,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交付商品房,并支付逾期申请房产证的违约金。
案例分析:
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庭审中,被告人辩称,李某提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未经全体村民会议和村民会议通过,违反了《村民组织法》,需要确认合同无效。至于原告要求的违约金,由于原告办理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集体办理的,现在所有村民都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村委会不应承担违约金。庭审中,除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外,村张书记和村委会李副书记当庭作证。当时,协议是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判决结果:第一被告村委会向原告交付了一套商品房,第二被告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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