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的举证指引:交通事故中的情况
时间:2023-07-07 10:52:44 1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残疾赔偿金赔偿举证指引-交通事故赔偿举证指引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系菜农,误工费时间从2001年元月11日至定残之日2001年5月14日止共计123天。按河南省豫公(通)[2000]25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数据的通知,农村劳动力年均纯收入为3082.23元,误工费1039.35元,赵某受伤后需二人护理,其弟杨瑞护理86天,南阳市崔庄建安公司证明杨瑞月工资750元,计2150元,赵某之妻冯国丽护理按123天计1039.35元,赵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86天,共计860天,营养费每天按6元计算,86天共计516元,赵某残疾生活补助费20年,按豫公(通)[2000]259号通知平均生活费每年3497.53元,共计69950.6元,按90%计算62955.54元。赵某没致残前抚养大女儿赵甜甜,生于1988年10月3日,婚生儿子赵崇林,生于2001年元月5日,二人合计24年,按河南省公安厅豫公(通)[2000]25号通知平均生活费每年3497.53元。24年共计83940.72元的一半41970.36元,赵某抚养其母亲韩金兰,生于1936年11月11日,其有两女一男三个子女按十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抚养费共计34975.30元,应为三分之一计11658.43元,鉴于赵某已受伤残,将给其本人家庭今后的生活带来不便,又将给其精神上造成一定痛苦,结合本案及当地实际情况,赔偿赵某精神抚慰金40000元为宜。赵某请求的今后的护理费、治疗费因无鉴定结论及相关的证据证实。赵某受伤后,王某共付给赵某治疗费等费用13954元。

2001年元月11日,赵某乘坐由王某所雇司机秦某驾驶豫R—06960号解放牌货车沿6311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使的窦某驾驶的像D—16083号东方红带挂(4032)货车尾部相撞,造成秦某及乘坐人员吴某、赵某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警队责任认定,秦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窦某负次要责任,并于2田1年3月12日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原审另查明,该肇事车辆系王某购买,车主为王某,车牌号为豫R—06960号,赵某曾受雇装却货物跟过此车。另,赵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平顶山解放军第一五二医院诊断治疗,经诊断为:

(1)腰锥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并骨髓损伤;

(2)截瘫。赵某在一五二医院住院治疗2001年元月11日至2001年4月6日,共住院86天,花治疗费12953.60元。后为了方便离家近便于照顾治疗,转入南阳市中医外科医院治疗,2001年4月25日入院至2001年4月28日共住院4天,花去治疗费796.50元,在平顶山住院时外购药32.30元,赵某在南阳市医药公司购药2099.5元。诉讼中,赵某向原审法院申请伤残鉴定,经该院(2001)宛法医鉴字第34号法医技术鉴定书鉴定赵某的伤残等级为I级。

该院判决:一、王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赡养人的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92888.55元(已扣除王某已付赵某的13954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执行完毕。二、驳回赵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10010元,由王某承担6010元,赵某负担4000元。

【依法分析】

尽管该计算方法简单明了,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漏洞。从人身损害赔偿整体上看:

1、《解释》第25条规定的赔偿计算年限为20年,按照我国公民平均寿命70周岁计算,如果伤残的是一个1岁的小孩,赔偿其20年显然无法补偿其因劳动能力丧失而受到的损失,即使按照该解释第32条的规定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5年至10年,最高也就为30年,那么还有40年的救济何来,按《解释》规定人在40岁一45岁以上受伤致残其才可能被这20年赔偿年限涵盖,锁定赔偿20年限显然是看似公平实则并不符合客观事实,也就很难说其具有合理性。

2、如果赔偿权利人因为康复而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减轻伤残等级时,赔偿义务人是否可以要求其退回一次性给付赔偿所支付的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呢?如果受害人在其治疗并未完全治愈时便出院,然后在进行较严重级别的伤残评定并得到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后再继续治疗,法院有什么的措施来保证、救济赔偿义务人避免遭遇此类冤枉,因此残疾赔偿金支付应当有更加细化的条件,如(1)治疗达到基本治愈;(2)不需分次定残;

(3)不发生康复费用或后续治疗费用等等。

3、在赔偿后(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伤残者获得的赔偿可能要高于伤残以前得到的收入,虽然这从实际上增加了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也不符合客观事实,但实践中赔偿义务人那时一般不会在意,由此淡化了《解释》的瑕疵。

对照以上案例,《解释》出台前后的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案例中是以平均生活费作为计算基数,而《解释》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两者之间计算结果差距非常大。即《解释》采用的新标准对保护残疾受害人更有利。

以上案例涉及到残疾赔偿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对残疾赔偿金的规定非常明确,可谓标准明确、极易掌握,只要按其规定进行计算便可得到具体赔偿数额。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技巧提示】

主张残疾赔偿金的高低取决于伤残等级和受案法院所在地和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住所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对这些数据的证据可参照上文的相关部分。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包括哪些

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主张按照伤残系数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还可以精神损害抚慰金

1.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残疾丧失部分甚至全部劳动能力,进而导致收入的减少,给予受害人用于个人生活的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在受到损害以前实际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配偶、父母等亲属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被扶助与供养所需要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受害人构成一至十级伤残等级的,还可以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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