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农村医疗保险参保如何办理
时间:2023-05-18 20:38:57 1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桂林市农村医疗保险参保如何办理

1.办理申请。初次参保的人员需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新生儿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同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

2.受理审核。受理人指导申请人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根据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区医保局工作人员即时办理参保登记。

3.参保缴费。已进行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参保人,可在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参保缴费。

二、桂林市农村医疗保险参保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

《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附件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附件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2006年1月1日起,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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