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是被告与医院发生的法律关系,医院可以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被告
医疗纠纷的性质
医疗纠纷是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可以包含医院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或单位之间发生的所有矛盾纠葛。从概念定义上讲,纠纷与医疗事故、差错有关系,但是又不等同于医疗事故和差错。单纯的医疗纠纷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医疗过程中,可能确实存在有医疗问题,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有过失,包括服务态度、责任心、技术问题或者已经构成了事故差错;
二是可能没有医疗问题,既不是差错,也不是事故,纯属于患者家属期望值过高而未达到所期望的目标;
三是出现了某些治疗目的以外的并发症或意外;
四是有其他医疗之外的问题,如人际关系等;
五是双方存在认识上的误差和分歧;
六是经济因素,患者想借机转嫁医院或者希望通过纠纷而减免医疗费用;
七是其他权益问题,如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处分权等。
目前,主要见于上述几种情况,某些医疗事故在过去往往按有关规定即可进行处理,如批评教育当事者,通过双方相互沟通就可以解决。但现在不同了,尽管已经有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理应按《条例》处理,但是目前一旦发生事故,即使经过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弄清了事件的性质和前因后果,甚至经法院裁决,仍然不能解决,仍然会纠缠不休,或四处申诉,或借助媒体扩大事端。这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以往医疗事故处理的范围,并非纯医疗问题。
因此,虽然医疗纠纷并非都是医疗事故,但是医疗事故或差错可以成为纠纷的原因。据文献报道,在美国医疗纠纷案件中,最多的是服务态度问题。我国最多见的有收费问题,对治疗效果不满意的问题,对服务态度不满意的问题,其他方面的问题。另一组报道认为,医疗纠纷事件中大部分属于医疗事故,还有些属于较严重的差错,其余属于服务态度和收费问题,或对医疗过程及结果不理解,认识不一致。有时服务态度是起因或诱因,但是,提出纠纷者不以服务态度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理由提出。总之,医疗纠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现象,其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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