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以予以补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收集证据应该注意的问题
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禁止收集伪造、虚假的证据;
2、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合法,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敲诈勒索录音算证据么
敲诈勒索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根据法律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录音可以当法庭上的证据吗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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