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予起诉会影响孩子政审吗
不会影响,按照相关规定要直系亲属受到过刑事处罚才会影响孩子的政审,如果检察院不予公诉就证明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重要而经常运用的一项诉讼权利,不起诉决定书对保障人民检察院正确发挥不起诉权利起着重要作用。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程序效果,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表明终止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起诉决定书理应对所决定不起诉人的诉讼地位和行为性质予以界定。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罪证不足,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法律写作的重要文体之一,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内容。
三、检察院不起诉被害人不服怎么办
检察院不起诉被害人不服的处理方式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检察院送达的书面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将对不起诉决定予以复查,并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复查结果不服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n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n(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n(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n(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n(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n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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