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您需按照规定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执行书以及申请执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其次,请务必将经过劳动仲裁庭审判的裁决书正本提交给负责审理的人民法院。
最后,请注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的内容仅限于裁决书所裁定的范围内,不得提出任何超出此范围的额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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