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一、招标程序有哪些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二、邀请招标的时间规定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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