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若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则投诉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因此,若投标人对招标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若招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则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全文2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