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拆迁赔偿,哪些房屋是清偿补偿款
时间:2023-08-18 20:03:37 2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如果一方后悔或拒绝履行,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拆迁执行。拆除住宅,实施住宅补偿的,拆除者应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除补偿金和住宅改善费总额提供相当价格的住宅。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被拆除的人对补偿的房子有完全的所有权。

房屋拆迁赔偿法规定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拆迁装修赔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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