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14个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的征收方式和相关责任。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需要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专员办在每月12日前完成审核后,会确定征收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最后,企业需要在每月15日前按照开具的缴款书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14个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专员办按月征收,并直接缴入国库。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素 材 : 1 4 个 省 份 重 大 水 利 基 金 征 收 流 程 及 时 间 节 点
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篇关于14个省份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流程及时间节点的文章。从文中可以得知,这些省份的征收流程和时间节点存在差异,但总体来说,征收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水资源税法》的规定,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是在我国领域内直接利用、排放水资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些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同时,《关于贯彻落实《水资源税法》的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水资源税的征收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工作是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征收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工作是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征收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八条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4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6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6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九条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划分省份分别由驻当地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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