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对偿还被担保人的贷款负有连带责任
担保人对债务偿还是不是负连带责任,要看合同是不是有约定,如果有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担保的范围
(一)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
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三)违约金。
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
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四)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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