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又诱饵侦查,是指侦查人员用设置诱饵或提供条件的方法诱使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并进而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例如,某日,根据线人提供的情报,某歌舞厅经常有买卖毒品的交易。为了抓获毒犯,警察甲来到该歌舞厅,并假扮成购买毒品的模样,四处张望。一会儿,乙靠近甲,问到:“要毒品吗?”甲在故作一翻深沉之后答到:“要。”于是,乙从口袋里掏出10克海洛因交给甲,甲将钱给乙。在甲乙进行交易时,被其他暗中进行监视的警察丙和丁当场抓获。警察甲的这种行为就是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是诱惑类谋略在侦查措施上的运用,根据诱惑行为所起的不同作用,大体上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类: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具体的说,“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者已有犯罪意图或倾向,诱惑侦查行为只是使这种主观意图及倾向暴露出来,或者只是强化其原有的犯罪倾向,促使其付诸实施。“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指对原本没有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是引诱其形成犯罪意图,并促使其付诸实施。对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各国国内立法与欧洲人权法院都持肯定立场,但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大都持否定立场。这实际上是对诱惑侦查提出了一个基本一致的底线要求,即政府不能为了侦查、追诉的需要,而教唆一个本来无意实施犯罪的人去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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