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哪些情况必须报废
时间:2023-02-20 11:21:43 1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其他车辆使用十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高速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高速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基本上就是这些了。如何延缓报废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回答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

A、《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

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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