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吗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故此,借款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为,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提供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二、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同。
三、什么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民法上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其一,责任的轻重不同。确立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注意程度及其违约责任大小。有偿合同当事人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且违约责任较重。其二,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其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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