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网站管理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8-30生效日期:2002-08-30发布部门: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
发布文号:深信办发[2002]4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在机构改革前称“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以及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计算国际互联网网站管理的通知
(2000年6月2号
深信委办通[2000]13号)
各网络服务单位: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邪教组织,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及普及性,为其进行组织行动服务,同时还在网上发布蛊惑人心的信息,制造混乱,企图干扰我国社会稳定的大好形势。为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加强网络安全及网上信息内容管理,特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上网信息内容审查和核准制度,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导亲力亲为,坚决杜绝反动、黄色、迷信等不健康信息上网,特别是要加强对“BBS”、“聊天室”及“论坛”等栏目内容的管理。
二、搞好计算机网络监控工作。随着国际互联网网络业务的发展及应用人员的增加,计算机网络安全及信息保密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各单位要健全网络系统的监督和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人,切实防止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活动,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
三、要求各单位近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制定应急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若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市公安局、市信息办等有关单位,并采取断然措施,防止不良信息漫延和扩散,克服麻痹思想,把好网络安全关。
四、各单位要进行一次《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法规意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取消其网络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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