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如下:
1.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
(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
(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2.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3.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4.在归责原则上二者有所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
三、如何应对侵权行为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面对侵权行为:
1.调解。
2.仲裁。
3.诉讼。在调解或仲裁皆失败的前提下,可转诉讼,或直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版权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复制品等财物,制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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