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转让抵押的房产有没有效
民法典中转让抵押的房产经抵押权人同意有没有效,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无效。已抵押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人无权私自进行所有没有权的变更,转让时应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没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没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民法典中动产抵押未登记是否有没有效
《民法典》中动产抵押未登记符合法定有没有效条件的就是有没有效的。法定有没有效条件有没有:抵押合同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抵押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抵押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没有效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没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民法典中土地所有没有权可以抵押
土地所有没有权不可以抵押。城市土地所有没有权归国家所有没有,集体土地所有没有权归集体所有没有,土地所有没有权人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单位与个人不具有没有所有没有权,不得随意设定抵押。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没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没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没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没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没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没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没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没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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