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程序的规定
时间:2023-04-16 10:32:27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人是指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应具备下述五个条件。(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政府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反映拆迁人打算如何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以及计划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拆迁。它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房屋的基本情况、实施步骤、各项补偿费用;(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专户(我市实行的是专户管理)。

上述条件完成后,要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3、现目前我市拆迁安置采取的方法是: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调换;三是划地迁建(对农户)。补偿的依据是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装修、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就高不就低的补偿,产权调换还被拆迁人的原房面积的新房价格均行政拆迁主管部门都规定了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一般门面低于市场价1?3倍,住宅每平方米一般低于100?200元。划地迁建执行筑府发[2003]68号文件政策,双困户的安置按有关政策执行(原住房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享受低保待遇的,超出原房面积部分按成本价支付)。凡超原房面积进行安置的一般都低于市场价或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4、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资格后,拆迁人与有资质的拆迁公司要上门挨家挨户的做工作,在达成初步共识后,必须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在适当的地方张贴公示。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方能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动迁大会之后如拆迁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达成协议的即可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的,由拆迁双方当事人提请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裁决。

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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