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同一贷款人所拥有的众多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偿还的具体款项应归属哪一笔贷款,需依据借款人自身与贷款人之间的明确约定来确定。
然而,若双方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抑或是存在疑义时,则须参照各笔贷款实际到期日的先后顺序进行推测性认定。
在涉及到多笔债务均已达到清偿期限或均未达到清偿期限的复杂情况下,若各笔债务的担保条件完全相同,那么便应当优先考虑由债务人通过清偿行为获得最大收益的那一笔债务;
反之,如果各笔债务的担保条件并不相同,那么便需要优先考虑那些不具备任何担保条件或者担保条件最为薄弱的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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