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选择主动撤回诉讼或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使得原告不再继续诉讼的情形。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是否准许撤销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提起行政诉讼后,原告可以选择主动撤回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使得原告不再继续诉讼。具体情形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情形。是否准许撤销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被 告 改 变 行 政 行 为 撤 诉 指 南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或者抗诉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抗诉期满后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或者抗诉。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继续行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判。因此,当原告改变行政行为被告撤诉时,可以视为原告撤诉,但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根据《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继续行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判。因此,当被告改变行政行为被告撤诉时,可以视为原告撤诉,但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同时,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撤诉被告继续行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判。
总之,被告改变行政行为被告撤诉时,可以视为原告撤诉。但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被告是否继续行诉。如原告撤诉被告继续行诉,则需依法作出裁判。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被告撤诉时,可以视为原告撤诉。但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被告是否继续行诉。如原告撤诉被告继续行诉,则需依法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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