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有追索权,追索权是一种权利,是指在提示承兑或支付时,依法向前手要求偿还票据金额等金额的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支付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期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因此,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在拒绝承兑或者拒绝支付之日起6个月,自清偿之日或者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如何举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遭受到拒付情形的,应该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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