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是谁来承担的
时间:2023-06-18 15:55:35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是谁来承担的?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没有设置法人代表的条件。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三、设立分公司应该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关于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是谁来承担的这个问题,首先大家必须要对所谓的分公司的概念有一个具体的了解的,分公司相较于总公司只是一个分支机构而已,所以分公司其实根本就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分公司只可以有负责人,但是,某些重大的法律问题,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法人都是要替分公司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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