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全责方可能没有保险,由于事故的后果比较严重而赔偿能力有限,所以无法垫付;
2、因惧怕受害方的漫天要价而采取保守方法,并消极的对待之后的事宜;
3、在事故中如若自己也受到了伤害,或者是自己先触犯法律,然后肇事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当肇事者有足够的存款却不愿意赔付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法》中赋予受害者以自救的机会,那就是先予执行权,先予执行权就是指在人民法院在最终判决结局之前,为了解决受害人的生活以及生产经营等问题,依照裁定义务需预先履行一定数量的金钱财物等问题。
先予执行权主要是对于满足权利人的需求,例如当受害人受到严重的人体伤害时,急需要住院费,而受害人无力承担费用,而且与肇事者不能协商解决费用问题,受害人去人民法院诉讼,而其诉讼案从起诉到生效,需要经过很长时间,如果没有先予执行权则会产生耽误治疗时间,从而导致严重后果,所以先予执行权在此时就会发挥其主要作用,成为解决临时问题的主要方法。
同时,如果对方全责不垫付可以走“民事诉讼”的方法,可以向当地的事故发生地的法院或者对方肇事者所在地提起诉讼,根据事故状况进行搜集诉讼信息,例如交通事故,首先需要出具交警大队的认定书,然后查询被告人的车辆所有者和投保公司的信息等,在网上查找民事诉讼状进行填写,进行相关信息搜集结束后,携带相关证件到法院进行起诉。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进行庭前的和解,如若和解不成功,等法院开庭解决即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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