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管辖方式,其可以有效解决争议双方在管辖法院选择上的分歧。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规定,协议管辖的条件包括: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只能选择特定的、唯一的、具体的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民诉意见》第30条和第127条第2款又规定了关于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在确定协议管辖时,当事人应遵循上述规定,并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协议管辖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即无效,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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