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若接种疫苗后出现医疗事故,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若接种疫苗后出现医疗事故,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疫 苗 管 理 法 : 如 何 处 理 接 种 疫 苗 后 的 医 疗 事 故 ?
根据《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或者接到接种疫苗后死亡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地调查、分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处理。对于接种疫苗后出现或者疑似出现疫苗过敏反应或者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停止接种该疫苗,同时向接种单位或者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接种疫苗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接种该疫苗,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
综上所述,《疫苗管理法》对于接种疫苗后的医疗事故处理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接种疫苗后出现医疗事故或严重不良反应时,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此外,接种单位也有相应的处理措施。疫苗管理法的出台,旨在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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