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一年多来,新制度总体运行平稳,收支平衡,较好地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实现了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但由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调整,对我区既定的医保政策产生了较大影响。为了缩小与杭州市医保政策上的差距,以确保我区医保制度的平稳运行,现对我区医保的有关政策规定作以下调整和补充: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按“双低”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公有制企业,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向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也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从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的六个月后,按城镇职工的规定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
(一)企业及参照企业参保的有关单位,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由原按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5%调整为按6%缴纳。
(二)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由原按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8%的比例调整为10%,其中8%用于建立医保统筹基金,2%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三)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缴费标准由原按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5%的比例调整为按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6%。
三、调整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各类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缴纳24元(每月缴纳2元)调整为每人每年缴纳36元(每月缴纳3元),其中在职人员应缴的保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退职人员应缴的保费由社保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按月扣缴。
四、调整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起付标准
(一)调整基准起付标准: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原1800~2000元调整为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原1400~1600元调整为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由原1000~1200元调整为400元。
(二)实行多次住院递减起付标准办法: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次住院均设起付标准。其中第一次住院按照基准起付标准执行,第二次住院按基准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基准起付标准的50%计算。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住院起付标准。
(三)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结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该类病人在结算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四)取消原起付标准报销办法:调整起付标准后,移交社保管理人员在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时,所发生的起付线以下部分医疗费不再列入统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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