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之间的财务责任及债权债务问题,需从整体方面综合评估各种影响因素。
首先,我们必须确定债务之性质,它究竟是夫妻间共有的经济责任,抑或仅仅是个人所应负担的债务。
若判定为夫妻共有之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原则上须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还款义务。
这里涉及到的情况可能有: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文件,或者在债务发生后,夫妻中的另一方表示对该笔债务予以承认等情况。
此外,如果存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其中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所需而产生的债务,此类债务也应被视为夫妻共同之债。
然而,如果所有上述条件均无法满足,那么相应的债务便应被视为个人债务,由债务责任人自行承担还款之责。
例如,夫妻中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他/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且这些债务超越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程度,那么这样的债务就不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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