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指引,我们得知在约定合同期满时,双方都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延续该合同关系或选择终止合同签订。
而在法定情况下,若有下列任一种情况发生,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单方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其一是当某一方严重拖欠主要债务,经过对方及时提醒并给予宽限期之后仍未能偿还;
其二是当某一方出现严重的逾期还债行为,或者存在以其他方式的违约行为使得无法达到合同之初设定的既定目标;
再者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突发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
最后,也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下,一方同样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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