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有效期需依据具体的担保合同约定来予以明确界定;
若未对其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将从主债务履行期限正式结束之后算起,而首次时间为六个月。
若在合同中设定的保证期限较主债务履行期限提前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结束时,这视为并未设定担保的有效期,同时,担保有效期仍然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后算起,首次时间仍为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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