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年终奖的发放又牵动着每个单位员工的心,成为广大工薪阶层关注的焦点。虽然我国法律对年终奖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年终奖金上可以随意行事。只要用人单位不发年终奖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年终奖就是老板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金,有的还包括了旅游奖励、物质奖励等,是一年来的工作业绩奖励,也是可给可不给的一个项目。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一般由企业自己根据情况调整。好的年终奖办法要有较好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等等相应的各项制度,可以有效激励员工,增加企业凝聚力。2011年8月,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公告并胡乱解读,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纳税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年终奖遭遇个税临界点问题,易出现“多发少得”的情况。
辞职照样可以拿年终奖: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公司拖欠张先生的年终奖金,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休产假年终奖不能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解析:劳动者在休产假、探亲假等法定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年终奖,不得扣除。虽然年终奖的计算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的,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官点评:
年终奖并非单位“法定义务”
与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法强制规定的内容不同,“年终奖”不是用人单位必须发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看,用人单位对是否实施年终奖制度享有自主权,在单位没有实施年终奖制度,双方又没有就年终奖有过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支付年终奖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发好年终奖增进凝聚力
年终奖金的管理虽然不属于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规则可以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年终奖金的规则,在内部管理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企业发放年终奖是尊重员工的表现,也是留住员工的重要方式。对于大部分普通职场人来说,对企业的忠诚度大部分还是来自福利、薪酬、公司对员工的培训等,最近有媒体展开“2012年职场年终奖大调查”发现,96.88%的人认为年终奖的发放会对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有影响。而对于公司来说,“年终奖”也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了,团队会很有凝聚力;如果用得不好,就会让员工心寒,干劲不足。
对于社会来说,年终奖就像一面多棱镜,折射出不同行业的福利落差,垄断企业在年终奖上往往“从不含糊”,从普通员工的几万元到高管的十几万元,年终奖水平遥遥领先于一般企业。其他行业的年终奖则要么很少,要么没有。从参差不齐的年终奖还看出了缩小行业和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年终奖的发放问题实质上就是分配的问题,既涉及初次分配又涉及再次分配,完善的年终奖金制度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双赢”,对于社会和劳动者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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