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年7月1日起,市执行标准为1700元/月,因此厦门本市失业人员标准根据累计缴费年限相应调整为:第一档1445元/月,第二档1530元/月,第三档1615元/月。执行新标准后,每月失业金较去年有较大幅度提高,月标准平均涨幅达到13.3%。
2、厦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申领金,需同时符合3个条件:一是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在失业后两个月内申请有效。符合条件的厦门本市户籍专业人员,可进行网上办理或收集提供相关材料,或到各自所属的社保中心前台办理。《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
(三)累计缴费时间九年以上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发给。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的水平,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九条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发;
(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九十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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