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市敲诈勒索数额标准是多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勒索达到数额较大起点2000元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敲诈勒索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的,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敲诈勒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30万元的,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到24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数额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每增加6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4)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但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每增加敲诈勒索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以上,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因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