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指定管辖报告书怎么写
法院指定管辖报告书的写法如下:
1.案件的来源及审查情况;
2.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3.基本案情;
4.管辖权争议的具体事由(或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侦查、审查、不方便侦查、审查的事由);
5.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况及结果;
6.报请检察院意见及法律依据。
二、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为:
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
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均可以管,经过协商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
3.不方便管: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三、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怎么计算
对于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其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期限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申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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